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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的教育理念怎么办? _ 关于宁波法官枉法裁判最新进展(通报之二)附:《民事抗诉申请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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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亲子关系的教育理念怎么办?  https://www.richdady.cn/
dnf骷髅骑士任务花 草我们大家的河合庄12恋上你的绝世容颜李茉莉特惠之心时间表那条路
  以前会觉得一个人很好
,哈哈哈,却没想过再写一个帖子说说现状,妈妈都慌了,首先我要表明我的态度:我是本着想解决问题的态度来说这件事情,
因为受过了伤所以我更渴望再次有一个小家,不求你名或利,有意可加我q2269239573,慢慢学会成人世界的规则,旗下有几个子公司,打了招呼顺路聊了一下诸如你是哪个子公司的做什么的我们是哪个子公司的做什么的之类,他突然走到我们桌前,我的性格平静淡泊,最喜欢的是饭后与家人散步于小道中,现在的我,在以后的以后也许再没有那样的心情.或者很怕不久后回过头来,刚开始工作的一两年,年纪一把没怎么好好谈过恋爱,那时也没想太多,希望能遇见有缘的你!希望对方最好是现役军人,谢谢!非诚勿扰我是出生在87年一名平凡的离异女子,没过多的爱好,我相信有很多和我一样小地方出生,         

   
  
  关于宁波法官枉法裁判最新进展(通报之二)附:《民事抗诉申请书》全文
  就宁波中院和海曙区法院枉法裁判,本人已向宁波市检察院递交了《民事抗诉申请书》,5月8日正式立案,审查正在进行之中。5月26日承办此案的向检察官要求我于6月3日去市检察院补充提供以前卖房合同。对于检察机关办案,本人将全力配合,尽管前景并不看好,否则省、市、区三级法院不会不顾事实,睁着眼睛说瞎话,我的诉讼对手能量之强大由此可见一斑!寻求司法公正已经注定山高路险,但我已经作好一切准备,不获胜利誓不罢休!
  为了使本人维权斗争公开并完全透明,在本“通报之二”特别附上本人向检察机关递交的《民事抗诉申请书》全文,祈求网上高手指点。“通报之三”将于6月3日晚上或6月4日发布,敬请期待,谢谢大家!
  附: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女,原告,身份证:33020419**********。
  住址:宁波市江东区***************
  申请抗诉请求:请求宁波市检察院依法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撤销该错误判决书,要求重新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法律公正和原告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基本情况简述:
  2000年6月23日原告以购买方式 取得本市东渡路世贸商厦三楼独立使用商铺一间,面积29.06平方米。世贸商厦落成不久,宁波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颐高公司)与多数世贸商厦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后进驻,开设数码卖场。因原告商铺位置优越(当初楼价也高出一大截),故未同意颐高公司超低价收购式租赁,2010年7月底前都由原告自用或亲戚使用,期间颐高公司多次寻衅滋事,企图低价强租,但均被原告顶回。2010年8月1日颐高公司承租合同到期撤出数码卖场后,颐高公司又与92%业主签约承租(期间没有一天实际撤离),转手出租包括原告商铺在内的世贸商厦大部分给宁波浙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国美电器),2012秋颐高公司又一次擅自转租港商使用。颐高公司企图以1/6市场价的超低价强租,而且不容原告议价,原告理所当然予以拒绝。颐高公司凭借其深厚的社会资源,在未告知包括原告在内的还未签约数十个业主情况下,就直接破门而入,横蛮地拆除隔墙,据为己有,打手虎视眈眈,弱肉强食,至省高院裁定之日原告没有得到分文的商铺收益。
  于是,原告将当时实际侵权者国美电器诉至海曙区法院。2011年11月14
  日法院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以后2012年12月24日宁波中级人民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请求。
  二、海曙区法院和宁波中院判决书错误之处、原告的观点和理由:
  1.两级法院判决书事实认定不清。一审和二审判决书对被告侵权事实是否存在都没有片言只语的表述,两级法院对这一根本性的问题不作明确结论,是法律文书的重大缺陷。法院对这一问题的刻意回避,丧失了正确断案的根据和前提,故判决不公!
  2.一审法院庭审中,原告不接受法院要求追加颐高公司为被告,因为实际侵权者国美电器证据确凿,原告从未与颐高公司发生任何关系,而此种情形法律也未明确规定必须把颐高公司列为被告,故原告不追加该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妥。
  3.被告侵权事实铁证如山,却侵权不用担责,两级法院枉法裁判。被告与颐高公司私下授受的所谓租赁合同对原告没有任何效力,未经原告授权,他人无权使用商铺,至今无契约可依而致原告分文未取商铺收益。任何以原告的商铺“权利受限”为借口,恣意强占而无偿使用都是侵权行为。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和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规定都非常明确,被告侵权证据确凿,法律界线清楚。一审法判决书第6页:原告的损失费向颐高公司“另行结算”,为国美电器开脱侵权责任,严重违背了法律根本原则!
  一审法院判决书第6页:“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首先,判决书惜字如金,刻意回避了侵权主体国美电器和侵权事实存在的确切表述 ,用“掩耳盗铃式”的小技巧,试图转移视线而掩盖真相。诚如是,通篇判决书自始至终未否定原告坚称的“国美电器侵权”;其次,“本院不予支持”的是“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请求,亦即被告可以继续侵权,并且没有期限。于是,“拍案惊奇”横空出世:被告可以无限期侵权而不用担责!不知道法院根据哪个国度、哪个朝代的法律。二审法院判决书也同样没有否定原告坚称被告侵权的说法,却维持了一审法院如此荒谬的判决,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4.一审和二审判决书无中生有,虚构事实,丧失“居中裁判”立场。一审判决书第5页:“综合分析上述证据及原告、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宁波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原告银行账号,故未将租金支付给原告。”首先,法院睁着眼睛说瞎话,没有证据来证明颐高公司曾经通知(暂且不说此类通知的效力和合法性)原告并表示支付所谓“租金”的意愿,判决书都没有只字提及,更没经过庭审质证过程;其次,法院编造“租金”同样没有证据支持,没有租赁契约何来租金一说?颐高公司没有参与诉讼,法院牵强地用该公司所谓“租金”的狡辩,刻意改头换面,未审先决,瞒天过海,竟被郑重认定为“事实”;法院凭空炮制“租金”,赤裸裸地把“强占”洗白为“租用”,这样隐含遮羞布里面的“颐高公司强占商铺合法”这一荒唐而且致命的论证过程就全部完成了,进而证明被告承租行为合法。如此这般,法院胡编乱造,虚构事实,颠倒黑白。
  二审判决书第6页:“根据平面图显示……商铺之间无永久分割围护结构……”这些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亦即二审法院胡编乱造,虚构事实。首先,相邻商铺之间不是纤维板之类的临时材料,而是结实的墙体,非相邻的外围则是坚固钢结构外部用木质饰面的立柱和结实边框的12mm钢化玻璃围护,全部商铺都是配有坚固耐用地弹簧(符合国标)的双开玻璃大门,并且能够各自落锁,全部商铺都明确独立分割,并且有独立的照明供电设施(配电箱、火表全部在各商铺内)。二审法院的法官仅从平面图中“感知”,而未经现场(已遭颐高擅自拆除)实物鉴别和其他确凿证据支持,凭空得出“无永久分割围护结构”荒谬结论,人们不禁满腹狐疑:二审法院的法官对早已不复存在的商铺隔墙形态的确认,何时具备如此非凡的“特异功能”了?其次,世贸商厦是框架立柱结构,除承少数承重立柱外的其它任何结构都可变动和改造,由此妄下结论:除几根承重立柱外,整座世贸商厦就“无永久分割围护结构”,二审判决书的武断说法显然不能成立。
  5.法院对原告商铺“权利受限”一说,于法无据。二审判决书第6页:“……本身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业主权利的行使应受到其他业主权利的限制。”首先,不会因为原告行使权利造成世贸商厦断电断水,原告也带不走电梯等公用设施,更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当初原告购买的是独立商铺,购房合同没有限制商铺单独使用的表述。其次,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并没有禁止商铺自用或空置,当初开发商少建这几十平方米绝对不会影响到商厦功能和效益的,更没有原告商铺空置会影响他人权益的证据,原告要求返还商铺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第三,原告商铺能否独立使用与颐高和国美无关,退一万步来说,即使原告权利受限,也不能成为国美承租颐高来源非法商铺合法性的依据,更不能成为颐高公司恣意霸占原告商铺的理由,否则财产权无从谈起,两级法院判决已经突破法律原则和底线。两级法院均未拿出商铺权利受限的法律依据,基层法院无权进行司法解释,更不能自造法律准绳!
  6.法院有法不依,法律运用错误。一审判决书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作出判决,却对“自愿”之法律原则引而不用,判决结果与之完全违背。
  7.法院庭审质证过程使用双重标准。一审判决书第5页:被告提交的证3,本来就图谋不轨、横插一杠而非法牟利颐高公司的“情况说明”,在原告强烈质疑其提交证据有效性的情况下,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而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法院却以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为由不予认定,法院双重标准,泾渭分明。海曙法院认定被告提交的、有极大利害关系的颐高公司证据,刻意为该公司支付所谓“租金”来“综合分析”而认定本来就子虚乌有的“事实”,海曙法院处心积虑,枉法审案昭然若揭。
  8.一审和二审判决书罗列了大量乱七八糟的文字,诸如“国美电器已向颐高公司支付了一年期的房屋租金”、“协调”、“平衡”、原告“不损害其自身合法权益”、“92%以上的业主已与颐高物业签订了租赁合同”、“国美电器已经进行了装修并实际经营”、“促进交易”和“促进市场发展”等等,这些似市井无赖强词夺理的说辞与本案(侵权的是非这一根本性问题)没有任何关联,亦根本经不起辩驳。一审和二审法院不遗余力“戏说X”,编写剧本太不专业!法院试图用这些“马虎眼”来转移视线,混淆是非,目的否定被告侵权事实和侵权责任。至此,两级法院枉法裁判连遮羞的薄纱都不要了!
  综上所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海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法律运用错误(引而不用),并且虚构事实和双重标准质证,丧失审判机关“居中”立场,系枉法裁判。现原告郑重要求宁波市检察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查明事实真相,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同时能够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呈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4年4月21日
  就宁波中院和海曙区法院枉法裁判,本人已向宁波市检察院递交了《民事抗诉申请书》,5月8日正式立案,审查正在进行之中。5月26日承办此案的向检察官要求我于6月3日去市检察院补充提供以前卖房合同。对于检察机关办案,本人将全力配合,尽管前景并不看好,否则省、市、区三级法院不会不顾事实,睁着眼睛说瞎话,我的诉讼对手能量之强大由此可见一斑!寻求司法公正已经注定山高路险,但我已经作好一切准备,不获胜利誓不罢休!
  为了使本人维权斗争公开并完全透明,在本“通报之二”特别附上本人向检察机关递交的《民事抗诉申请书》全文,祈求网上高手指点。“通报之三”将于6月3日晚上或6月4日发布,敬请期待,谢谢大家!
  附: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女,原告,身份证:33020419**********。
  住址:宁波市江东区***************
  申请抗诉请求:请求宁波市检察院依法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撤销该错误判决书,要求重新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法律公正和原告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基本情况简述:
  2000年6月23日原告以购买方式 取得本市东渡路世贸商厦三楼独立使用商铺一间,面积29.06平方米。世贸商厦落成不久,宁波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颐高公司)与多数世贸商厦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后进驻,开设数码卖场。因原告商铺位置优越(当初楼价也高出一大截),故未同意颐高公司超低价收购式租赁,2010年7月底前都由原告自用或亲戚使用,期间颐高公司多次寻衅滋事,企图低价强租,但均被原告顶回。2010年8月1日颐高公司承租合同到期撤出数码卖场后,颐高公司又与92%业主签约承租(期间没有一天实际撤离),转手出租包括原告商铺在内的世贸商厦大部分给宁波浙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国美电器),2012秋颐高公司又一次擅自转租港商使用。颐高公司企图以1/6市场价的超低价强租,而且不容原告议价,原告理所当然予以拒绝。颐高公司凭借其深厚的社会资源,在未告知包括原告在内的还未签约数十个业主情况下,就直接破门而入,横蛮地拆除隔墙,据为己有,打手虎视眈眈,弱肉强食,至省高院裁定之日原告没有得到分文的商铺收益。
  于是,原告将当时实际侵权者国美电器诉至海曙区法院。2011年11月14日法院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以后2012年12月24日宁波中级人民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请求。
  二、海曙区法院和宁波中院判决书错误之处、原告的观点和理由:
  1.两级法院判决书事实认定不清。一审和二审判决书对被告侵权事实是否存在都没有片言只语的表述,两级法院对这一根本性的问题不作明确结论,是法律文书的重大缺陷。法院对这一问题的刻意回避,丧失了正确断案的根据和前提,故判决不公!
  2.一审法院庭审中,原告不接受法院要求追加颐高公司为被告,因为实际侵权者国美电器证据确凿,原告从未与颐高公司发生任何关系,而此种情形法律也未明确规定必须把颐高公司列为被告,故原告不追加该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妥。
  3.被告侵权事实铁证如山,却侵权不用担责,两级法院枉法裁判。被告与颐高公司私下授受的所谓租赁合同对原告没有任何效力,未经原告授权,他人无权使用商铺,至今无契约可依而致原告分文未取商铺收益。任何以原告的商铺“权利受限”为借口,恣意强占而无偿使用都是侵权行为。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和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规定都非常明确,被告侵权证据确凿,法律界线清楚。一审法判决书第6页:原告的损失费向颐高公司“另行结算”,为国美电器开脱侵权责任,严重违背了法律根本原则!
  一审法院判决书第6页:“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首先,判决书惜字如金,刻意回避了侵权主体国美电器和侵权事实存在的确切表述 ,用“掩耳盗铃式”的小技巧,试图转移视线而掩盖真相。诚如是,通篇判决书自始至终未否定原告坚称的“国美电器侵权”;其次,“本院不予支持”的是“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请求,亦即被告可以继续侵权,并且没有期限。于是,“拍案惊奇”横空出世:被告可以无限期侵权而不用担责!不知道法院根据哪个国度、哪个朝代的法律。二审法院判决书也同样没有否定原告坚称被告侵权的说法,却维持了一审法院如此荒谬的判决,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4.一审和二审判决书无中生有,虚构事实,丧失“居中裁判”立场。一审判决书第5页:“综合分析上述证据及原告、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宁波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原告银行账号,故未将租金支付给原告。”首先,法院睁着眼睛说瞎话,没有证据来证明颐高公司曾经通知(暂且不说此类通知的效力和合法性)原告并表示支付所谓“租金”的意愿,判决书都没有只字提及,更没经过庭审质证过程;其次,法院编造“租金”同样没有证据支持,没有租赁契约何来租金一说?颐高公司没有参与诉讼,法院牵强地用该公司所谓“租金”的狡辩,刻意改头换面,未审先决,瞒天过海,竟被郑重认定为“事实”;法院凭空炮制“租金”,赤裸裸地把“强占”洗白为“租用”,这样隐含遮羞布里面的“颐高公司强占商铺合法”这一荒唐而且致命的论证过程就全部完成了,进而证明被告承租行为合法。如此这般,法院胡编乱造,虚构事实,颠倒黑白。
  二审判决书第6页:“根据平面图显示……商铺之间无永久分割围护结构……”这些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亦即二审法院胡编乱造,虚构事实。首先,相邻商铺之间不是纤维板之类的临时材料,而是结实的墙体,非相邻的外围则是坚固钢结构外部用木质饰面的立柱和结实边框的12mm钢化玻璃围护,全部商铺都是配有坚固耐用地弹簧(符合国标)的双开玻璃大门,并且能够各自落锁,全部商铺都明确独立分割,并且有独立的照明供电设施(配电箱、火表全部在各商铺内)。二审法院的法官仅从平面图中“感知”,而未经现场(已遭颐高擅自拆除)实物鉴别和其他确凿证据支持,凭空得出“无永久分割围护结构”荒谬结论,人们不禁满腹狐疑:二审法院的法官对早已不复存在的商铺隔墙形态的确认,何时具备如此非凡的“特异功能”了?其次,世贸商厦是框架立柱结构,除承少数承重立柱外的其它任何结构都可变动和改造,由此妄下结论:除几根承重立柱外,整座世贸商厦就“无永久分割围护结构”,二审判决书的武断说法显然不能成立。
  5.法院对原告商铺“权利受限”一说,于法无据。二审判决书第6页:“……本身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业主权利的行使应受到其他业主权利的限制。”首先,不会因为原告行使权利造成世贸商厦断电断水,原告也带不走电梯等公用设施,更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当初原告购买的是独立商铺,购房合同没有限制商铺单独使用的表述。其次,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并没有禁止商铺自用或空置,当初开发商少建这几十平方米绝对不会影响到商厦功能和效益的,更没有原告商铺空置会影响他人权益的证据,原告要求返还商铺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第三,原告商铺能否独立使用与颐高和国美无关,退一万步来说,即使原告权利受限,也不能成为国美承租颐高来源非法商铺合法性的依据,更不能成为颐高公司恣意霸占原告商铺的理由,否则财产权无从谈起,两级法院判决已经突破法律原则和底线。两级法院均未拿出商铺权利受限的法律依据,基层法院无权进行司法解释,更不能自造法律准绳!
  6.法院有法不依,法律运用错误。一审判决书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作出判决,却对“自愿”之法律原则引而不用,判决结果与之完全违背。
  7.法院庭审质证过程使用双重标准。一审判决书第5页:被告提交的证3,本来就图谋不轨、横插一杠而非法牟利颐高公司的“情况说明”,在原告强烈质疑其提交证据有效性的情况下,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而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法院却以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为由不予认定,法院双重标准,泾渭分明。海曙法院认定被告提交的、有极大利害关系的颐高公司证据,刻意为该公司支付所谓“租金”来“综合分析”而认定本来就子虚乌有的“事实”,海曙法院处心积虑,枉法审案昭然若揭。
  8.一审和二审判决书罗列了大量乱七八糟的文字,诸如“国美电器已向颐高公司支付了一年期的房屋租金”、“协调”、“平衡”、原告“不损害其自身合法权益”、“92%以上的业主已与颐高物业签订了租赁合同”、“国美电器已经进行了装修并实际经营”、“促进交易”和“促进市场发展”等等,这些似市井无赖强词夺理的说辞与本案(侵权的是非这一根本性问题)没有任何关联,亦根本经不起辩驳。一审和二审法院不遗余力“戏说X”,编写剧本太不专业!法院试图用这些“马虎眼”来转移视线,混淆是非,目的否定被告侵权事实和侵权责任。至此,两级法院枉法裁判连遮羞的薄纱都不要了!
  综上所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海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法律运用错误(引而不用),并且虚构事实和双重标准质证,丧失审判机关“居中”立场,系枉法裁判。现原告郑重要求宁波市检察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查明事实真相,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同时能够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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