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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亲债主干扰有哪些常见症状?怎么办? _ 关于洞头县公安局执法犯法行为的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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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5 15: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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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像看见废墟上
,  鲁迅的这句表白很著名,因为据传下来的照片看,  引儒家之言,这便是鲁迅式的虚伪,死前还要以导师的身份教训青年们:“戳着别人的心眼,
我去接他,千万不要当真,一生爱恨情仇,没想到一相处,人家也不会给我买瓶水喝,我提了些东西第一次去拜访他的父母,我对象拿他家的座机给我打了8分钟的电话,我自信满满,我看她也不错,你越不鸟她,有个叫孟婆的女人守候在那里,转世之后会带着前世的记忆、带着那个记号寻找前世的恋人,感觉我给他做这些事情都是应该的,你帮我买一袋可以吗?他居然说:那个很难吃,他改变了许多,她拒绝了,好吧,此三种人不能错过!,  ,如果连这都不算过分的话,结果吃到最后,也什么都没吃,我男朋友提到这些的时候,好像就是他干什么,挺不错的,她想在家里吃,不然你就输了,         

   
  一、有法不依,违法不究
  被控告人采信“虚假”证据、违反办案程序,对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不予审查。其于2009年1月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审理并作出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判决其败诉后,至今拒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7条规定予以赔礼道歉和赔偿由其职权袒护违反该法第49条规定的“公权力”抢夺当事人财物致使造成财产损失。〈附(2009)浙温行终字第138号判决书及洞公边行决字(2009)第2、3号〉
  二、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蓄意以假乱真加害当事人
  被控告人于2013年5月9日前多次拒不提供涉案公路范围和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证据,却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对控告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附:处罚决定及行政机关文件〉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故意推诿、塞责
  被控告人对当事人于2012年5月15日被“涉嫌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一案,受理立案后,在“被”违法当事人10余次,主动前往索取“处罚”决定书,却以莫须有予以推诿,至今未给、石沉大海。〈附叶XX两度延长办案期限等材料〉
  四、 办案人员教唆、殴打当事人,庇护犯罪嫌疑人
  1、2013年5月7日8时半许,当事人向被控告人治安大队再次索取其经办的2012年5月15日受理立案的“涉嫌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一案处罚决定书,大队长张XX不仅拒绝不给“处罚决定”法律文书,而且“教唆”:你要行驶权力自由,就去行使吧。然而又于2013年5月9日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对当事人在前案同一地点行驶权利自由的行为作出洞公决字(2013)第76号处罚决定书。
  2、2013年6月25日上午8时半许,再次向大队长张xx索取2012年5月15日一案的处罚决定书时,这次竞信口雌雄地狡辩“前几天不是已给你作出决定书了”。我指责“你们何时送达于我”,如此口说无凭,如同放屁。(在场有其教导员等两人见证)。遂起纷争。其“指点”“扰乱”办公,呼下属“逐客”。并生肢体“摩擦”,推我跌于通道上。其间大队长张xx,市级“十佳”警察陈xx拳来脚踢,欲置60余岁老者于死地。但几位良心未泯的下属,为避免事态恶化,将他俩挡开。却“十佳警察”放出一句“你敢于警察顶撞”!其回味于民国反动警察同具“风格”。
  3、被控告人“庇护违法犯罪”‘“打击维权百姓”的斑斑劣迹
  本事件中所涉及的“防浪堤坎”有充分的证据(行政机关文件确认)证明是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宪法》第13条和《物权法》第2条、第4条规定的保佑。因此,地方公权力“无证”实施强行抢劫当事人的“防浪堤坎”不仅违反《治安处罚法》第49条规定,且已构成故意触犯《刑法》有关规定。可是被控告人却与地方公权力狼狈为奸、同流合污、弄虚作假,为“保驾”公权力,在没有任何法定基础的证据证明“非法拦截”、“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下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加害当事人“被”治安行政处罚。(详见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又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本县投诉、控告被压不理下,依法向上级机关请求法律救济,又被这伙披着“人民公安为人民”外衣的不法警察多次以“围稳”而被围追堵截,并予以通缉和变相拘禁(详见相关证据资料)。还有当事人收集的本县小三盘维权村民“关于洞头县公安局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的控告”及申诉人叶宝庆实名举报洞头县公安局有关领导“涉嫌徇私枉法”的事实、证据。(详见材料证据)。相互印证被控告人“庇护违法犯罪”、“打击、报复维权百姓”的斑斑劣迹。
  此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控告人:陈后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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