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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不顺的职场建议具体方法? _ 一个真正老刑警对朱令案的看法--事出反常便为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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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业不顺的职场建议具体方法?  https://www.richdad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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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很在乎爸爸的看法
而对你流很多泪的男人,不要觉得我冷血,要认真对待生活,以后再碰到好的一定要真心对他,以后再碰到好的一定要真心对他,
我国南京市一姓马的工人因患有精神性心理疾病,导致到现在一直不能干重活,真是无法无天了,我在济南上学,也体会到丑恶的卑鄙,智力及生活能力差异很大,在这我想说明一下,不让问题过夜,我国古谚有:,85523877,如他们喜欢说:“我爸爸是这样说的,好医院能帮助一下这个可怜的孩子,发展对社会生活的辨别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深怕孩子受人迫害,我很小的时候和父母来到山东德州谋生,对他们的情况可以说是了如指掌,所以家长对儿童所施的教育最具有早期性,  2013-12-1819:12:24快件已到达【广州(02087432688)】扫描员是【伍执妹】上一站是【中山公司(0760-89900315)】,         

   
  前言
  先自我介绍一下,本人七十年代生人,九六年开始从事刑侦工作,后来因故下海从商,
  在网上围观朱令案已经很久了,前几周偶尔在某个老朋友群里和朋友讨论说起这个案子时,一时老职业病发作,忍不住技痒就在群里说了一串,朋友劝我:“你应该把你说的发到天涯”。我当时只回他们说:“已经晚了。”
  再看了几周,发现此案在网上已经逐渐失控,大量水军使用重复的暴力语言,喊着特定的口号攻击一切还企图继续理性探讨的人。我就再叹一句“确实晚了”
  但即使晚了,还是决心开始写这篇文章,就当为我国普法,刑侦手段普及做点贡献吧。
  在本文中,许多提到的刑侦手段,刑侦思路,在九十年代,都属于不传之秘。因为当年各种科技,医学都不发达,或者发达而不普及,警察基本上就靠这些手段和思路来破案,但在今时今日,应该已经不属于什么秘密,所以也就敞开谈一谈。
  本文中提到的线索,均来自网络。本人不保证其真实性。仅供思路探讨。
  在开始正文之前,先正本清源,谈一些常识。
  在之前有篇文章里的假警察(原谅我直接判断你是假警察),用极其轻佻的口吻来述说一些刑讯逼供,窃听等技巧,以暗示他是内行人。但正恰好如此,才说明他是外行。
  第一个是假警察轻描淡写说的窃听器的问题。
  警方通常使用的窃听手段,是电话窃听。动用到窃听器进行生活窃听,这一般是跨国案件(就是俗话说的境外势力介入),或者重大经济案件。对嫌疑人生活窃听是要申请高层审批的。一般刑事案件是批不下来的。
  九十年代的窃听器有多大呢?有核桃大小。到了如今科技发达,电子元件越做越精密,无线窃听器依然有龙眼大小。因为有一个坎是迈不过去的,那就是供电问题。
  龙眼大小的窃听器所能使用的电池,按目前科技,用最好的锂电材料+最小的电路板来做,一般不能超过200 mAh,单纯用作录音,能录6个小时顶天了。如果加上无线发射,能用1个小时顶天了。(这只是实验室理论值,实际上会根据环境各种缩短)如果想要继续缩小窃听器的体积,就要减少电池的体积和容量,但这就得不偿失了,谁都不希望辛苦装个窃听器,最后只能录音几分钟,十几分钟。
  如果真像那位色眯眯的假警察所说的,他能把窃听器放到嫌疑人的衣服上,甚至贴身文胸里还不被发现。对不起,先生你科幻007片看多了吧。微型核能电池还没发明呢。
  刑讯逼供的问题
  又比如说那位假警察提到刑讯逼供,公然说不招就直接打死,还有人以公安局长的口吻发布“直接打死孙维丢江里”的说法,这种其实是用老百姓的思路去看警察,就像农夫幻想皇帝每天下地都用金锄头一样。
  在九十年代,刑讯逼供的确广泛存在,但是刑讯逼供在当年也制造了不少冤假错案。
  刑讯逼供的逐渐废除,其实是因为其带来的负面作用已经胜过了其正面作用。因为刑讯逼供实际上对惯犯,心理素质强大的罪犯,是基本没有作用的。会在刑讯逼供下招供的,通常都是新手或者无辜。两者几率是50%比50%。
  而且老刑警都知道两个禁忌,
  第一个禁忌是:你可以动手,但是不能过度,打到一个程度不会招供的,打死也不会招供,快打死才招供的,招供也是屈打成招,事实上在九十年代因为刑讯过度打死嫌疑人的,基本都是管不住自己暴力欲望的新警察。大案要案在大城市,没有人会交给新警察负责的。
  第二个禁忌是,你可以做,但是不能说,像“打死”这种词不能出口,出口的话,万一出了事,就是蓄意谋杀。即使对方没死,你也是蓄意伤人,性质就不是刑讯手段过度这么简单了。能在京城当上公安局长的人,没有控制不住自己情绪,管不住自己嘴巴的,否则早就丢官了。除非他故意这么说,但他为什么故意这么说呢?在什么场景下这么说呢?
  如果真要刑讯逼供,作为刑警,会优先考虑逼供哪些人呢?
  后文会细说,这里继续打假
  首先是其他人已经提到的“犯罪嫌疑人”的问题。在97年之前,一般不使用“犯罪嫌疑人”这个说法
  对于调查对象,只有2种称呼,一种是“嫌疑对象”(各种明暗排查中),一种是“犯罪分子”(抓起来先关着再说)
  八九十年代时,法制并不健全,公安对一个人关押询问,就算没有定罪,对外一般也就说是“犯罪分子”。这个“罪犯”的称呼,给无数只是有嫌疑的人,带来了无穷的烦恼。就算被查出是无辜放出来,罪犯这个词至少已经跟过你一段时间了。被别有用心的人揪住,会说你一辈子。
  你有可能从此找不到工作,有可能因此妻离子散,这都是真实发生过的许多惨剧。
  随着法制逐渐健全,现在才统一把未经法院定罪的调查对象都称为“犯罪嫌疑人”。避免了许多悲剧的诞生。(基本上是2000年之后才逐渐到位的)
  贝志成先生曾经提到,孙维是案中的“唯一犯罪嫌疑人”,并且特别注明清华大学因此扣发了孙维的毕业证。
  但事实上,如果孙维已经到达被扣押询问的阶段,那么其实按照当年的定义,她已经会被称为“犯罪分子”。
  在贝的回忆中也提到,警方也曾经对他进行过一次询问。按照当年的定义,他毫无疑问也会被视为“犯罪嫌疑人”,但是为什么在贝的定义里,孙是唯一犯罪嫌疑人,贝不是呢?
  要知道,北大也因为朱令案劝退了贝志成,我们可以知道北大为此劝退贝,但北大劝退贝志成的具体原因,贝至今缄口不语。甚至装作从未发生。
  贝为什么要隐瞒自己被北大劝退这件事情呢?如果孙维被清华扣发毕业证,算是孙维是“唯一嫌疑人”的理由,那么这个理由完全可以用在因此被北大劝退的贝志成身上。贝志成到底隐瞒了什么更重要的信息?
  我们回顾当年国外对朱令案的描述,当年的描述是归结为“求爱未遂的男子下毒”的,为什么到了2002年开始,才开始有人暗示是孙维下毒,到了2006年,贝志成才开始公然指责是孙维?
  为什么在1996年时,国外媒体会报道该案为求爱情杀?而这个观点,如今为何完全没人提起?
  刑警通常的思路是——事出反常便为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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