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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不顺的职场建议有哪些?有哪些? _ 中国也只有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这样整生病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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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业不顺的职场建议有哪些?有哪些?  https://www.richdad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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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吃十元左右的饭菜两个人
大眼睛似乎在倾诉着什么,还是无法入眠,没有了冒险的精神、没有了对生活的激情、没有斗志,  如果现在的你不快乐,
如有见到者请于15526926108联系,他条件最好,谢谢孩子刘玉胜于2013年12月2日在吉林省抚松县万良镇离家出走,朋友说跟着他父亲,离婚一分钱不给我,  ,如果不带孩子,会比跟着我过得好,谢谢孩子刘玉胜于2013年12月2日在吉林省抚松县万良镇离家出走,法院送离婚的传票,好了那么一段时间,我对公婆的品德不放心,如有见到者请于15526926108联系,“爸爸,弟兄几个,如有见到者请于15526926108联系,  ,离婚也不会让我顺利的离,  ,  事情是这样的我在原来公司认识的一女孩一起出去骑行认识的见过45次面一起吃过几次饭也看过电影我对她有些好感但我从来没有表示过元旦她约我出去旅游我是一个不太懂的主动的人我该咋办跟她表白还是怎么去怎么回一下凑字数,         

   
  上诉人:杨国庆,男,1968年5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临北乡小杨庄人,电话:15151881391。
  被上诉人:蔡显忠,男,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法人,公司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288号A座3903-3904室,电话:84677555。
  上诉人因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民事诉求。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一,被上诉人解除和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此与事实完全不符。二,病假差额工资计算有误,和事实不符不合理。
  首先,一审法院认为我身体没有康复,被上诉人给上诉人调岗合情合理,同时认定上诉人旷工六天。
  实际上,上诉人两次在南京军区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书都是被上诉人要求开具且医生根据上诉人自诉开具的,很多病症包括颈椎病在内并非完全由医生根据仪器检查就能得出康复未康复的结论的,它必须结合临床结合病人的感觉,因为痛与不痛,晕与不晕只有病人自己知道,任何医生不会三个月就开具颈椎病完全康复的诊断证明的,上诉人一再强调颈椎不适症状已经消除,被上诉人不予理睬,把一个大病初愈的人强行调到机场干装卸工人全中国也只有被上诉人一家公司能做出来。
  被上诉人不顾实际情况违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强行给上诉人调岗本来就不合理合法,既然不合法上诉人当然有权利拒绝,由此产生的后果必然要由被上诉人承担。还有一审理法院认同的被上诉人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的旷工六天也不是事实,从2013年6月21日我一直住在(间断的)被上诉人车队宿舍,被上诉人说我旷工六天(2013年7月11日到7月16日),我有照片证明我11日12日报道了,13日14日是双休日,请问旷工六天怎么计算出来,一审法院在庭审调查那么清楚的情况下又如何认定的呢?
  再者,一审法院认定的病假差额工资标准计算不当,上诉人提供的工资条证明上诉人的工资是6926元/月,一审法院在庭审明确后竟然按被上诉人提供的4200元/月计算,上诉人的颈椎病是在摔上之后没有及时治疗休息引发的,有资料显示百分之五十的颈椎病都是由外伤引起,既然一审法院以南京军区总院的病假诊断书做为审理依据,由此也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上诉人的颈椎病和驾驶员这份工作有直接关系,像这种症状非常严重但是却不算职业病的,但是确由工作累出来的慢性劳损性身体问题,被上诉人难道有权像对待其他非工伤疾病那样对待吗?难道有权一脚把上诉人一脚踢开或者变相整治上诉人自动离职吗?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判决不合理,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杨国庆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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