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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眼看世界】网友一句“孬种”遭拘留,是否矫枉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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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2 13: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友一句“孬种”遭拘留,是否矫枉过正?


  文/大漠鱼


  4月28日,山东兖州曹某因违规停车被交警贴了罚单,曹某一时气恼,在兖州百度贴吧发帖“兖州里交警真孬种”以示发泄。谁知,就是这一句不文明用语给自己招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警方在对曹某作出处罚后,不忘告诫网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认为在网上匿名随便说说没什么大不了的,请相信“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触犯了法律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很多人看来,所谓的“因言获罪”,不过是一个危言耸听的说法,而曹某被拘的事实证明,此言并不虚妄。兖州交警大队人士表示,“警察是法律的代表”,曹某在公开场合辱骂警察,就是藐视法律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然而,网民们对此处罚表示不能认同,首先,“警察是法律的代表”这一个概念没有出处。严格来讲,警察只是执法者。何况,从情理上看,曹某只是针对给自己贴罚单的警察表示不满,所以,他所“辱骂”的对象仅指某个个体,并不涵盖全体交警队伍。以此而论,兖州警方是否有嫌自行扩大了打击面?


  如果上述理由成立,该案即可视为自诉案,适用于“不告不理”原则,即当事人可以免于处罚。而从目前的结果看,警方显然是将“兖州里交警真孬种”视为侮辱交警集体,故对曹某实施了处罚。那么,这种处罚到底有什么依据,笔者个人非专业人士,不好妄下结论。不过,个人感觉,警方的这一做法,多少有些公器滥用的嫌疑。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假如某人去信访被推诿,郁闷之下骂一句“信访局真TM不是东西”,是不是就可以视为他的言论侮辱了全国所有的信访工作人员?再举一例,某男在影院看电影时,看到某个年轻女演员很漂亮,很性感,忍不住对周围的人吹嘘“那丫的曾经和我有一腿”,是否就可以将他的言论视为对银屏中的女演员构成了猥亵?很显然,上述两例当事人的行为并不具备侵权要件,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的言论没有实质性所指。正如曹某“辱骂”的对象,仅是一个泛泛的概念,又怎么可以据实而论?


  当然,我想所有的人都清楚,兖州警方之所以敢如此“执法”,是源于目前言论管控日趋严厉的大背景。有一个规范的言论语境,有一个正常的法治环境,诚然重要。但即便是再严格的司法程序,不代表不让人说话,或不许人说错话。曹某自己违规,被贴单处罚是理所当然的,但因为一句发泄情绪的话,就被处以拘留,是不是有些误读法律,矫枉过正?


  站在规范法律的立场上,警察无疑是强势的一方,因此,无论警方怎么做,旁人都不好说三道四,但只有执法公允才具备说服力。如果兖州警方认为自己的做法合情合法,没有瑕疵,那么,那些曾经辱骂过群众,发表过隔离党群关系言论的官员(类似“你代表党,还是代表老百姓”)是不是也该被重新提起起诉?


  今天,我们不再敢遑论“自由”,即便它是人类文明的标杆,即便它以醒目的形式书写在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惟愿法治精神成为真正的中国精神!


  2014-5-14


  


   
   
   
   
   
   
   http://hpicc.org/hpi/1307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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